在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阶段,竞技成绩的提升、全民健身的普及、体育产业的壮大、体育文化的繁荣,越来越离不开制度的支撑和法治的保障。人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赖行政推动和道德自觉,已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更加完备的体育法律制度,将理念固化为规则,把政策转化为权利义务,把经验上升为可复制、可执行的制度安排。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以高水平体育法治建设服务保障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既是对体育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体育领域落地的重要抓手。

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不只是“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竞技追求,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导向。要让体育真正成为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载体、成为现代服务业和数字经济的重要增长点,需要在全链条上构建系统完备的体育法治框架。从体育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入手,通过法律明确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未成年人接受体育教育的基本要求、残疾人参与体育的便利条件以及城乡居民共享公共体育资源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避免体育资源配置中的“看得见却用不上”“有人群被系统性忽视”等问题,让体育公共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公平可及。
从制度供给角度看,高水平体育法治建设首先体现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一方面,要以宪法确立的“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原则为根本遵循,统筹体育与教育、卫生健康、城市规划、乡村振兴等领域的立法,避免体育立法成为“孤岛”。例如,在推进“体教融合”的过程中,如果只停留在部门协同的层面,容易出现政策执行“上热下冷”;而通过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学校体育课时刚性要求、体育教师配备标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结果反馈机制,就能把理念通过法定程序嵌入教育系统的日常运行,实现从“可选项”到“必选项”的转变。要加强对新兴体育形态的前瞻性规制,对电竞、冰雪运动、极限运动等领域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数据权益问题,进行适度超前的立法布局,使体育法治具备足够的适应性与引领性。

高质量的体育发展需要高水平的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化的制度安排。在实践层面,完善体育领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把“有法可依”落实到“有章可循”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必须健全竞技体育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选材、训练、参赛、转会等环节,既要防止“唯金牌论”带来的超负荷训练、伤病累积、学业荒废,又要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塑造健康的竞技环境。例如,有的地方通过制定运动员保障办法,将训练伤残保险、职业生涯规划、退役安置服务等内容制度化,降低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从而为持续输出高水平竞技人才提供稳定预期。在群众体育领域,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公共体育场地的开放时间、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收费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让群众“去哪儿健身”“如何安全健身”都有明确答案。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法治化是检验体育法治水平的重要窗口。随着马拉松、路跑赛事、城市骑行、群众龙舟赛等活动日渐兴盛,安全风险和责任边界问题日益突出。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主办方、承办方、场地方、保险机构、参赛者之间责任划分混乱,不仅影响纠纷处理效率,更容易损害体育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多地通过制定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建立赛事审批备案制度、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预案要求,并引导赛事投保公众责任险,实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闭环管理。某市马拉松赛事在完善安全责任条款和应急救援机制后,曾成功处置多起突发心源性事件,将伤害程度降到最低,赛后主办方也能在清晰的法律框架内与参赛者沟通,既保障了参赛者权益,也维护了赛事品牌形象,体现出法治在预防风险与化解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用法治手段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是体育法治建设的另一关键维度。体育产业涵盖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经纪、体育传媒等多个板块,既存在版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数据安全等新问题,也面临广告代言、票务销售、场馆运营等传统领域的合规挑战。通过强化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赛事版权、转播权、数据权进行合理界定和保护,有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加大投入进行赛事开发和体育内容创新。例如,在大型职业联赛中,通过合同明确转播平台对比赛画面和数据的使用边界,并将违规盗播行为纳入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范围,不仅保护了联盟和俱乐部的商业权益,也为观众提供更加优质稳定的观赛体验。完善体育培训机构备案和资质管理、强化对虚假宣传和高价“问题培训”的监管,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强家庭和青少年对体育培训市场的信任,为后备人才培养营造更加健康的生态。
推动体育法治高质量发展,还必须注重治理方式的现代化与协同化。单一主体的封闭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体育治理格局“多元参与”的现实。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体育组织、行业协会、俱乐部、粉丝社群等多元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责边界,鼓励其在规则制定、赛事管理、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通过行业自律规则与政府监管制度的有机衔接,把运动项目协会制定的技术标准、行为规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备案审查等方式嵌入公共治理流程,实现柔性约束与刚性监管的协同。应当善用数字技术,推动“互联网+体育法治”,利用智慧体育平台实现场地开放信息的公开透明、投诉举报渠道的便捷畅通、体育消费合同的电子化留痕,为行政监管和司法认定提供可信证据链,减少“说不清”“查不到”的争议空间。
在规则不断完善的体育法治建设的成效最终要落在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上。无论是健身者在公共场馆受伤后的责任承担,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抑或青少年家长对体育培训机构“退费难”的诉求,能否得到及时、公正、透明的处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体育法治的信任度。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体育仲裁和调解机制,在保持专业性、效率性的基础上,提升程序公开度和结果可预期性,使体育领域的纠纷解决更加便民、低成本。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体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裁判规则整理,逐步形成在体育伤害、体育合同、赛事票务等典型案件中可参照的裁判思路和标准,推动“同案同判”与“类型化裁判”,减少当事人的不确定感。当人们切身感受到在体育活动中遇到的难题能够“有门可敲、有法可依、有案可据”,体育法治才能真正转化为鼓励参与、激发热情的制度力量。

高水平的体育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体育精神的涵养。体育精神强调公平竞争、规则意识、团队合作和尊重对手,这些内在价值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高度契合。通过在学校体育课程、青训体系、职业联赛和群众赛事中系统融入法治教育,把遵守竞赛规则、尊重裁判判决、依法维权的理念贯穿于训练、比赛和日常管理全过程,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全社会的体育法治素养。与此适度、科学、合理地运用惩戒与激励机制,对兴奋剂违规、假球黑哨、暴力冲突等行为形成有威慑力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依法办事、诚信经营的体育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和信用加分,也有助于在体育领域形成“守法有利、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当体育精神与法治精神在制度与实践层面深度耦合,体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就拥有了更加稳固的价值根基和行为准则。